(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杨与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68号原告周杨,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611栋8楼。法定代表人许松坤。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1999年4月。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员工工作岗位:供水部抄表员。四、工资构成及实发工资情况:原告每月工资由工资、清凉劳保费、浮动工资2、在岗员工补贴、奖金、过节费、服装费等组成。2012年12月28日以前发放工资约1900元,2013年1月28日起发放工资为3900元至4200多元不等。五、退休时间:2013年7月。六、欠付2003年2月2003年8月、2004年1月、2005年2月2013年7月工资数额:0元。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支付其2003年2月、8月、2004年1月、2005年2月和2013年7月工资。被告在仲裁阶段辩称每月月底发放原告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工资,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均已发放,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24日的工资4241.15元已付至原告建行账户,7月25日至7月31日工资522.39元已付至原告中国银行账户。原告承认收到该两笔工资,但认为是2013年5月25日至6月24日及6月25日至6月30日工资。经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显示某些月份有两笔工资收入。对此争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支付2003年2月、8月、2004年1月、2005年2月工资,属于追索申诉两年前的工资,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从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无法证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该4个月工资,应由原告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已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工资4241.15元和522.39元,基于原告于2013年7月退休,因而存在一笔7月25日至7月31日工资522.39元,故被告在仲裁辩称的事实可信,原告认为是2013年5月25日至6月24日及6月25日至6月30日工资的主张不可信。因此,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七、欠付1999年4月至2013年7月少发的浮动工资2数额:0元。原告主张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应按每月1680元补发在职期间浮动工资2。为此,原告提供了同事杨兆普2001年4月、8月的工资条,显示杨兆普所在部门为车队,该两个月实发工资为1435.08元和2083.44元。对此争议,本院认为,杨兆普所在部门为车队,不能认定与原告工种、岗位相同,故原告主张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按每月1680元补发在职期间浮动工资2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八、欠付1999年4月至2013年7月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电话补贴数额:0元。原告主张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被告应当发放上述补贴,但原告所提供的杨兆普等人不能认定与原告同工种、同岗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应当发放上述补贴的约定或被告存在上述补贴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主张根据同工同酬原则补发上述补贴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九、欠付2002年5月至2009年1月加班工资数额:0元。原告主张上述期间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到现场去抢修,故存在加班。被告在仲裁阶段否认原告存在加班。对此争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支付2002年5月至2009年1月加班工资,属于追索申诉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从原告提供的轮班表看,并没有记载原告加班,无法证明原告存在加班事实,应由原告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十、关于原告主张支付1999年4月至2004年9月独生子女补贴的争议,原告和该项请求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十一、关于原告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原告该两项请求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十二、仲裁请求:1、被告补缴1999年4月至2006年6月未缴的及足额补缴2006年7月至2013年7月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80166.28元;2、被告支付2003年2月2003年8月、2004年1月、2005年2月2013年7月工资14330元;3、被告支付1999年4月至2013年7月少发的浮动工资2合计288960元;4、被告支付1999年4月至2013年7月交通补贴51600元;5、被告支付1999年4月至2013年7月住房补贴72721.6元;6、被告支付1999年4月至2013年7月电话补贴25800元;7、被告支付2002年5月至2009年1月加班工资39624元;8、被告支付1999年4月至2004年9月独生子女补贴1530元;9、被告支付1至8项的100%赔偿金678815.21元。十三、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11月17日。十四、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4)6146号。十五、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十六、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总金额与仲裁请求一致。裁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永周第5页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