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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段文来与陕西省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来,陕西省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段文来,男,汉族。被告陕西省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中正,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西安市。本院在审理段文来诉陕西省中航南方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文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来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段文来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