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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唐发金与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上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发金,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上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唐发金,男。委托代理人石强,男,城步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上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上水村。法定代表人兰支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德荣,男,城步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发金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上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发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发金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发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发金承担。审 判 员  唐肖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