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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辉与丁银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丁银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陈辉,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银宗,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丁银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