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辉与丁银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丁银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陈辉,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银宗,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丁银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