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17号楼2门402。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公路372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862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019元、执行费605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尚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