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逢均与毛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逢均,毛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杨逢均,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被告毛海全,男,生于1986年8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逢均诉被告毛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逢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逢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杨逢均承担。审判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