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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姜玉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姜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委托代理人张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系张晓敏之父。被执行人姜玉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执行张晓敏与姜玉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09)陈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敏的委托代理人张琳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姜玉峰已按协议约定将执行款7560元给付,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陈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内容第三条中被告姜玉峰应承担的2013年的护理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妮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