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姜玉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姜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委托代理人张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系张晓敏之父。被执行人姜玉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执行张晓敏与姜玉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09)陈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敏的委托代理人张琳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姜玉峰已按协议约定将执行款7560元给付,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陈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内容第三条中被告姜玉峰应承担的2013年的护理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妮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