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龙世、张晓燕等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龙世,张晓燕,张项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601户。法定代表人,刘广国。被告王龙世。被告张晓燕。被告张项先。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龙世、张晓燕、张项先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由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