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韧与任旭礼、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韧,任旭礼,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杨韧,银行职员。被执行人:任旭礼,银行职员。被执行人:程红霞,银行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任旭礼、程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杨韧偿付借款1,000,000元及同期的利息100,000元,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6,175元、申请执行费13,400元,但被执行人任旭礼、程红霞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旭礼、程红霞在银行帐户上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旭礼、程红霞在银行帐户上存款1,119,5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