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大庆瑞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杨俊东、唐亚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强,大庆市瑞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杨俊东,唐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强。被执行人大庆市瑞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火车站前凤一路1-1-13门。被执行人杨俊东。被执行人唐亚楠。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已和解。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依法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