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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郑文龙等人 六枝特区海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龙,陈瑞泉,张利民,六枝特区海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郑文龙,男,1953年12月15日生,彝族,住六枝特区国税局那克分局后安居小区。申请执行人陈瑞泉,男,194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检察院家属楼一栋601室。申请执行人张利民,女,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794台家属区。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海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六枝特区交通东路平安旅社旁三楼。法定代表人:郑廷海。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江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