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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建华与沈国强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华,沈国强,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马建华。被告沈国强。委托代理人陈刚(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胜利街219号。法定代表人吴好平。委托代理人陈恋(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华诉被告沈国强、第三人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国强、第三人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80元由原告马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