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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惟善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丹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惟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张丹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56号原告辽宁惟善堂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爽,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西路二一巷。原告辽宁惟善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丹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钦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赫、人民陪审员马天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惟善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刘钦群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臧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