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楚金成、姬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金成,姬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49号申请人楚金成,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姬怀飞,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实验高中教师。申请人楚金成与被执行人姬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姬怀飞在莘县实验高中有工资收入2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姬怀飞在莘县实验高中的工资收入202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