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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楚金成、姬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金成,姬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49号申请人楚金成,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姬怀飞,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实验高中教师。申请人楚金成与被执行人姬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姬怀飞在莘县实验高中有工资收入2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姬怀飞在莘县实验高中的工资收入202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