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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罗文元、扶植田等与娄底市卫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元,扶植田,刘庆中,杨立国,段华,陈善新,谢鹏,童联芳,段顺利,刘朱云,杨祥娥,刘志华,肖斌,杨立中,杨清文,杨寿平,娄底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初字第16号原告罗文元。原告扶植田。原告刘庆中。原告杨立国。原告段华。原告陈善新。原告谢鹏。原告童联芳。原告段顺利。原告刘朱云。原告杨祥娥。原告刘志华。原告肖斌。原告杨立中。原告杨清文。原告杨寿平。诉讼代表人扶植田。委托代理人刘超,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卫生局,住所地娄底市乐坪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罗琳,该局局长。原告罗文元、扶植田、刘庆中、杨立国、段华、陈善新、谢鹏、童联芳、段顺利、刘朱云、杨祥娥、刘志华、肖斌、杨立中、杨清文、杨寿平诉被告娄底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元、扶植田、刘庆中、杨立国、段华、陈善新、谢鹏、童联芳、段顺利、刘朱云、杨祥娥、刘志华、肖斌、杨立中、杨清文、杨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罗文元、扶植田、刘庆中、杨立国、段华、陈善新、谢鹏、童联芳、段顺利、刘朱云、杨祥娥、刘志华、肖斌、杨立中、杨清文、杨寿平负担。审 判 长  龙伟林助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