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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县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关于李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腊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罗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某某负担”。该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元;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2015)腊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有刚代理审判员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