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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谭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谭富林,吴树清,姚茂华,夏于建,杨荣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286336-0。负责人熊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绍书,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富林,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树清,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茂华,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于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新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荣三,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因与谭富林、吴树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晃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杨立平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戴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