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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洪彬诉李响、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彬,李响,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洪彬,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响,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高丽,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彬诉被告李响、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彬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洪彬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