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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07一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白汝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白汝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07一3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白汝宾,男,生于1977年3月19日,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下庄村1组433号,农民,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商中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XX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47388.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白汝宾的经济及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白汝宾有银行存款6190.65元,在无其它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周XX已领6190.65元,其余341197.99元予以放弃,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中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条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鱼晓军审判员  马启明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