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阚大贝与王武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大贝,王武战,郭细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阚大贝,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桃花泉小区。被执行人王武战,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组大垅口*号。被执行人郭细莲,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组大垅口*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阚大贝与被执行人王武战、郭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