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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6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金火与朱洪兵、张结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火,朱洪兵,张结杏,朱红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616-4号原告:胡金火。委托代理人:李洁,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洪兵。被告:张结杏。第三人:朱红莉(曾用名:朱洪莉)。原告胡金火与被告朱洪兵、张结杏、第三人朱红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4日,原告胡金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胡金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6元,减半收取270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403元,由原告胡金火负担。审 判 长  楼永高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人民陪审员  吴哲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