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申志岗故意杀人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志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志岗,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当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屯留县看守所。辩护人牛永兵,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志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长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对被告人申志岗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申志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申志岗的起诉。审 判 长 郭子仪代理审判员 康 抗代理审判员 王赛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亮杨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