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清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雪刚诉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刚,孔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清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雪刚。委托代理人:常红星,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刚与被告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2元,减半收取为60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