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陶善琦、佘汉强与佘汉强、曹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善琦,佘汉强,曹敏敏,叶兹武,长兴县雉城镇红太阳外语业余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陶善琦。委托代理人陆建国,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汉强。被告曹敏敏。被告叶兹武。被告长兴县雉城镇红太阳外语业余培训学校。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善琦与被告佘汉强、曹敏敏、叶兹武、长兴县雉城镇红太阳外语业余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陶善琦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善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