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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阿扎旦木·吐尔地与被告乌鲁木齐金丽惠民物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光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程序变更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扎旦木·吐尔地,乌鲁木齐金丽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10-1号原告:阿扎旦木·吐尔地,女,维吾尔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艾尼瓦尔·阿不拉,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海热尼萨·阿不拉,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金丽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潘金丽,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段新刚,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新疆沙湾县。被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吐尔洪·阿不力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书刚,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盛开空,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该公司维护站长,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黄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严佳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新世通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英杰,男,汉族,1942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陈慧敏,女,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扎旦木·吐尔地与被告乌鲁木齐金丽惠民物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光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