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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第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RT10**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麒麟首府路口时,与常某某驾驶的载朱某某沿着光武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朱某某不负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RT10**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麒麟首府路口时,与常某某驾驶的载朱某某沿着光武西路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朱某某不负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朱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1、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先行支付赔偿金10万元。2、因陈某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62万元),被害人朱某某家属通过诉讼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人陈某某予以配合。3、下余赔偿款由法院判决后给予支付。被害人朱某某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15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常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1、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常某某先行支付赔偿金3万元。2、因陈某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62万元),被害人常某某通过诉讼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人陈某某予以配合。被害人常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朱某某亲属、被害人常某某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已向本院单独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5年2月22日下午4点左右,我驾驶驾驶豫RT10**号出租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光武西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东侧路北的中国石油加油站路口时,我看见前面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准备横过路口,我就踩刹车,回方向的时候好像没回动,然后我车的右前方直接就撞在电动车左侧。我车停下后就下来查看情况,看见俩人在地上躺着,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机报警,打的120和110。事故发生后我还给我堂弟陈清旭打电话了,给他说我开车撞住人了。120急救车来了之后我帮他们把人往车上抬,陈清旭来了之后我们去了事故大队。被害人常某某陈述:2015年2月22日下午4点左右,我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姨朱某某从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麒麟首府路口时准备左转弯向南,正准备过去的时候,我看见一辆出租车自东向西行驶过来,车速很快,好像是要超一辆车,我就把车停在那,然后这辆车直接撞上我的电动车了,撞上之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3、证人高某证言:2015年2月22日下午我下班后到车上准备回家,但是想起来还没有打下班卡,我就从车里下来,刚把车门锁住准备进公司大门,我听见身后路上“咚”的一声,又听见有人喊出车祸了,我就下来道沿,到公司门口的花坛附近看见一辆出租车停着,还有一个人边打电话边往车头前面走,我就把这辆车租车的车牌号用手机拍下来,就拨打110报警了。4、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朱某某受到外力碰撞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5)第FC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陈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6、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交通事故和解谅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常某某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4)被害人朱某某、常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住处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证明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关系。南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用自己的手机(1378176****)分别拨打120、110报警电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后果、自首、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