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玲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拟稿人: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0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玲,女,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4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平气,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志文,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马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城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马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买油卡的利益被诱陷入被骗;一审重字判决书认定事实基本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一审重字判决书中收取赵夏春711500元,获利316500元,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郭庆军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马玲及其辩护人马平气、张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明亮审 判 员 董晶晶代理审判员 李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向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