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2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通达环保电子研究所与车玉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通达环保电子研究所,车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438-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通达环保电子研究所,住所地莱州市梁郭工商所北邻。法定代表人黄庆武,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黄岭全,该所职工。被执行人车玉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通达环保电子研究所与被执行人车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州市人民法院(2004)莱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