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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鲁某。被告李某。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鲁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