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煜萍与被执行人于喜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煜萍,于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保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傅煜萍,住江源区被执行人于喜波,住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煜萍与被执行人于喜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祥文执行员 :刘玉山执行员 :侯森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志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