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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志洋与李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洋,李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朱志洋委托代理人:金伟男被告: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洋诉被告李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志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退回原告180.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