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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黎某某,女,1984年4月1日生,汉族,海丰县梅陇镇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1951年6月12日生,汉族,海丰县梅陇镇人,住海丰县。被告:彭某某,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海丰县梅陇镇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