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邯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邯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写字楼7078室。法定代表人:黄校龙,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邯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邺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宁新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邯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河北邯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原告货物,原告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后为1366元,由原告大连市荣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海丽审 判 员 冀韵海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