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效国与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效国,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谢效国,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生,住岳西县。被告方林,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效国诉被告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效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谢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效国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清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