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48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邢建华,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常小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