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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信磊与刘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磊,刘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张信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204260015,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南街九组73。被告刘林,男,44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长胜镇响水南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磊诉被告刘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信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