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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韦璐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璐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8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肖兵,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韦璐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被告韦璐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韦璐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黎恒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被告:韦璐寒,女,1990年7月15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三中路**号**栋*单元5-2。法定代表人: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韦璐寒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审判长陈菁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黄黎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