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史馥芹与行张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馥芹,张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史馥芹,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榜志,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史馥芹申请执行张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张榜志名下除有一套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外(已被我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史馥芹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20000元,执行费32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