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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3-4。法定代表人李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员工。被告廖杰,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