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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工商行与樊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负责人白向阳,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旗,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樊龙,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边小艳,女,系樊龙之妻,汉族,1985年05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峰,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李夏菊,女,系高峰之妻,汉族,1976年05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与被告樊龙、边小艳、高峰、李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9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