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喀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学发与平源建工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发,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彦东,谢青山,杨志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喀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高学发,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文晖,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法定代表人刘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军,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彦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谢青山,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杨志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发与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公司、王彦东、谢青山、杨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兰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