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终结)刘素荣申请张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荣,张亮,张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0082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荣。被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张大鹏。原告刘素荣与被告张亮、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25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亮、张大鹏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0025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王丹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