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丁希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丁希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简称核工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C幢8层6号。法定代表人褚怀裕,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兴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丁希伦。委托代理人陈泓羲,贵阳市南明区油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丁远康,特别代理。原告核工业公司与被告丁希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显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栾兴明,被告丁希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泓羲、丁远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核工业公司诉称,我单位从未聘用过被告,也未安排被告从事任何工作。被告在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市仲裁委)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实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因不服市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希伦辩称,我自2014年2月26日起在原告处上班,先是在国际贸易工程机械市场项目处上班,后在改毛村工地做工时受伤,主要从事打磨水泥工作,由于安全措施不当,我从五楼掉到三楼受伤后,原告支付一部分医疗费。我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承担医疗费,让我继续治疗并且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市仲裁委裁决我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属实,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丁希伦于2014年2月26日进入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贵阳国际汽车贸易城工程机械市场(配件区)项目工作,后在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改毛工地做工,主要从事电锤打磨工作。以上项目均由原告负责现场施工。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工作时受伤,后原告方工作人员将被告送到花溪区人民医院等治疗并交纳医疗费用。2014年5—6月,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该委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出具《人民调解建议书》,双方按司法程序解决。2014年11月12日,被告丁希伦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经审查后,裁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核工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审理中,被告提交核工业公司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丁希伦,男,45岁,毕节市海子街镇人,于2014年2月26日进入我公司贵阳国际汽车贸易城工程机械市场(配件区)项目上班,特此证明。”该证明落款处加盖了“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印章,原告对该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申请鉴定。被告另申请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出庭作证,该二人均陈述听说被告受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户口簿,筑劳人仲裁字(2014)第387号裁决书,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出具的《证明》,人民调解建议书,病历、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6月24日原告总公司出具的被告工作证明,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建议书,以及原告送被告到医院治疗并交纳医疗费用的行为,充分印证了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双方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自2014年2月26日起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对工作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丁希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显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