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殷霞诉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霞,王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殷霞,女,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王素霞,女,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素霞银行存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