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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彭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台湾人,住台湾花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庞俊洁代理审判员  冀 东人民陪审员  黄立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楚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