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冉茂虎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茂虎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141号罪犯冉茂虎,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高中毕业,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温瓯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冉茂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8000元。冉茂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作出(2010)浙温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冉茂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茂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冉茂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茂虎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