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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骆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