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海婷、赵艺格、赵艺波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婷,赵艺格,赵艺波,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96-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婷,女。申请执行人赵艺格,女。申请执行人赵艺波,男。赵艺格、赵艺波法定代理人王海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九村民小组。王海婷、赵艺格、赵艺波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九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海婷、赵艺格、赵艺波征地补偿款47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九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47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九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577.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