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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贾玉健因与被申请人苏楠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玉健,苏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玉健,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楠,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贾玉健因与被申请人苏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玉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委托合同纠纷,且贾玉健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向苏楠出具的欠条。贾玉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苏楠委托贾玉健办理相关事项,贾玉健未完成委托事项引起纠纷,案由确定为委托合同并无不当;贾玉健因此出具欠条,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受胁迫情形存在,判决贾玉健承担相关责任并无不当。故贾玉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玉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玉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艳凌审 判 员  徐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