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代炤兴与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代炤兴,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水畔花园2-1-9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32197312072410。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5层C区。法定代表人左兆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炤兴与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炤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炤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源:百度搜索“”